言論自由是對公眾發表意見的自由,我有權去表達任何意見。我有權去愛,去恨,去喜歡,去討厭,去支持,去反對任何事。自古以來,言論的規範,規範的是是態度,是侵害,而不是思想與內容本身。
普通百姓出於義憤,期望經由社運人士與政客指點,達成一些改變社會的事,這些人的特質是:
第一,他們不會做犯法的事情
第二,他們不會做成本有感的事情
第三,他們不會做影響自身已有生活形態的事情
也就是說,他們需要別人指導他們,怎樣不影響已有的生活之下,能夠幫到社運人士以及政客去改變社會。所以他們做的是杯葛,叫人杯葛,擺文宣,食黃店,少量捐款,投票,或者假期參與遊行之類,這些都完全合乎以上三個條件。
這在於西方的民主社會,是可行的,而原因就是因為民主社會,本來就是給予了每個平民更大的權力,而那個權力就是選舉再弱小也真的能稍為動搖政治格局。而在香港,一個只有外表像西方的社會,那就會遭到滑鐵盧,因為前設是完全不一樣,自然後果也完全不一樣。香港的後果很簡單:就是合法的範圍收窄,上面的行為有相當部份已經違法。
要求百姓去做多一步,其實是沒意義的,你可以要求他們食黃店但不能要求他們大三罷,因為這會違反了條件三,破壞生活形態。一旦捐款是非法的,他們就不會捐款。因為這違反了條件一,就是合法。這些就是小老百姓,你既不可能改造他們當革命戰士,也不可能改造他們當社運人士,任何改造的意圖都只會變成災難。
只要他們一天沒有好的指導者,他們一天都不會有效果,每天都必然會挫敗,他們會發覺合法的範圍不斷的收窄,之前跟隨指導的人不斷的陷入牢獄之災,然後,也沒有人能救他們。這種運動的基礎問題,就是如果領導者對於格局的認知是錯誤的,其實就是送人去死,而且,他們不知道自己是送人去死。
你想要,是因為目前沒有,目前沒有,你卻站在那邊,就像是你以為綠燈時站在馬路的中心一樣,你很可能會被車撞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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