如果因為不想被討厭,就連自己無法承擔責任的事情也說「做得到」,硬是把事情承攬下來的話,結果會如何呢?沒有人會繼續相信、喜歡亂開空頭支票的人,這無非是在欺騙自己也欺騙周圍的人。該拒絕的事,就該拒絕,這樣才能更有效率地利用自己的時間,在真正需要的事情上付出自己的努力。
無法區分「行為者」(doer)與「行為」(deed)也是造成人們難以拒絕的原因之一。換句話說,就是無法區分「個體」與「行動」。
例如,拜託朋友某件事情卻遭到拒絕時,有些人很可能會將這個行為解讀成「我們再也不是朋友」;或是和朋友有約,拜託老公照顧孩子,老公卻以要做其他事情為理由,建議想想別的方式時,有些人也會出現「丈夫不再愛我」的反應。因為這種將「拒絕行為」視同於「拒絕行為者」的傾向,所以很難輕易拒絕別人的請求。
但是我們拒絕的是對象的某種「行為」,而非「行為者」。相反的情況也是一樣,拜託別人卻被拒絕的時候,被拒絕的是我所拜託的「行為」,而不是請託的「我」,所以沒有必要覺得自己的存在出現了缺陷,而感到自尊心受傷或是難過。不是有句俗話說「對事不對人」嗎?
以同樣的脈絡來理解的話就容易多了,如此看來,不管是拒絕別人,或是被人拒絕,都不再是令人害怕的事。就這個角度來說,濫好人不見得會得到同情,反而增加了其他人的困擾。那不如,就誠實面對自己,也對其他人坦白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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