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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0後香港人,旅居全世界

《自證清白這件事先天就是不利》

證明一樣不存在的東西不存在,可以是很困難的事。


這在邏輯上叫作 Proving the negative,證明一種東西不存在,一件事沒有發生,或者證明一個說法是不真實的,本身就是頗為困難,甚至在某些情況下不可能。比方說,就算神不存在,你也不可能證明神不存在;就算人死之後不存在著死後世界,你也不可能證明人死後沒有死後世界。同樣地,如果女巫不存在,你也不可能證明女巫不存在,以及證明你不是女巫。


造並非說「證明一件事不存在完全不可能」,他是可能的。舉個例子說,你去打麻將,四隻九筒都被打出來了,你就可以證明這一局不會有人可以食到十三么。因為這是一個有限範圍,有限可能性的事情,因為一切的可能性都被排除,你才證明十三么是不可能的,但這前題是「可能性受限」。


但世上大部份事情的可能性範圍都超越一副麻雀,這導致了證明所有可能性不成立的成本巨大,比方說,傳說在湖底有一個寶藏,你要怎樣證明他不存在呢?除非你抽乾整個湖,或者把湖完全地墊式的搜索一次,否則你也很難證明這個傳說是假的。


但越是子虛烏有的事情,就越難以自證清白,因為一堆人堅持「證據不足不等於沒有做過」,況且一旦承認自己冤枉人就是誣告,這也是一種犯罪,就更堅決了那些人把人往死裡打的決心。


只要有一種可能性,嫌疑就會成立。但是證明一個人是清白的,就要將所有的可能性都封死,雙方的成本是差天共地遠,因此自證清白,最終多數是失敗的,失敗並不是那個人做錯了甚麼,單純就是因為成本上是完全不對等的,被控者用很高成本否定了一個可能性,指控方就用很低成本提出另一個可能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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