尼采的《道德系譜學》(On the Genealogy of Morality,1887)以系譜學和語文學(philology,尼采的老本行)的方法追溯道德哲學的兩個最根本範疇:善惡和良心。尼采追溯「善」在歐洲語言的字根和它在歷史文獻中的運用,認為在人類文明早期,並不存在著與惡(evil)相對的善(good)概念,而只有與壞(bad)相對的好(good)概念:他發現「好」與「貴族」、「高尚」、「真誠」等詞相關,「壞」這個詞則來源於「平民」、「樸素」、「俗氣」、「低級」等字眼。
換句話說,尼采主張「好壞」這種規範起源於貴族和平民之間的社會等級鬥爭,但是,他所說的等級(caste)並不是馬克思主義中以財產性質來定義的階級(class),而是以意志的兩個類型:肯定自身和否定自身來劃分。好壞這個標準並不是用來判斷一個人有沒有踐行客觀的道德規範,而是用來判斷一個人的行為能否表現和增進自己的力量。
任何能夠肯定自身、提高力量、消滅或凌駕他人的行為都是「好」的,相對來說,阻礙自己行動、減損自己生命力、被動地進行的事情都是「壞」的。
至於有等級含意的「好壞」是怎樣演化成無等級含意的「善惡」呢?尼采認為這與基督教崛起有關:隨著古典社會貴族制沒落,社會領袖的角色由禁慾的 宗教領袖階層所掌握,平民等級的被動特性和怨恨權力的心理成為中古至近代社會的特質。
這導致道德語言也出現轉變,原本以力量表現為原則的「好壞」概念也被顛倒,越沒有力量的人越被視為善,越表現自己意志的人則被視為惡。
「善惡」屬於道德的客觀規範概念,而「良心」則屬於道德主體概念。有一種很常見的錯誤理解,認為尼采的哲學「反社會」。準確來說,尼采反對的是怨恨與被動精神,而不是社會本身,他甚至認為社會習俗對個人施加的枷鎖是必須的,因為社會的最終結果是造就出獨立自主個體(sovereign individual)。只有這樣的主體才能夠與他人溝通,構成真正的友愛,並且可以將過去的自己和未來的自己當成同一個人,因而願意在雜多變化之中堅持自己的意志,負責任地實現自己過去下的承諾—— 尼采認為這種前後一致、遵守承諾,可靠、可預估的主體才是自由意志的主人,也只有這種遵守承諾的美德才可以被稱為「良心」(conscience)。
與尼采在《查拉圖斯特拉如是說》(Thus Spoke Zarathustra,1883)所提的概念一樣(猿人與超人、精神三變等),值得我們關注的並不是原初自然狀態,也不是最終的自我肯定狀態,而是處在這兩個極端之間的含混狀態:人類文明的歷史演進,其中的差異、鬥爭、起落,都發生在遺忘與記憶、軟弱與自我肯定、背棄承諾與負責任兩類傾向之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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