為何要怪責詐騙的受害者,而不是騙徒呢?
這不是怪責,是陳述事實,在談論詐騙時,誰是壞人根本毫不重要,真的有談論價值是怎樣避免受害。你去罵敵國的情報單位是一群卑鄙奸詐的壞人,或者「錯的是他們」,根本毫無意義也毫無作用。
因為政府根本抓不到他們,像那種「俄羅斯情報單位騙烏克蘭小孩去移送爆炸物,炸死了一個烏克蘭士兵」的情況,政府能抓到的只有放炸彈的那小孩,他一定覺得自己被騙也是受害者,只是為了一丁點錢像送外賣一樣運個東西就要被抓?那個被炸死的人就更無辜了,明明被騙的不是自己卻成為了受害者。
最後你必須懲罰前面那個同樣是「受害者」的小孩,因為前者就算不是故意,但還是有更大的責任,如果每個人都縱容自己受騙,而受騙又傷害到人的人又可以脫罪,這種事情就會越來越多,詐騙者也會越來越好找對象,社會的安全與信任就會瓦解。懲罰被騙的人,才能夠阻止其他人被騙,產生更多的受害者。
身為被騙者不等於他是無辜,更不等於他對事情沒有任何責任。加害者的責任更大?對。但司法系統管不了在離開了管理範圍下的人,包括逃逸到外國的人,包括本來就在外國的犯罪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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